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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资深股票配资门户:股票配资114-湖南:鼓励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 将职工的婚假延长至20天

摘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条措施》,其中提到,加强婚恋政策支持。鼓励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将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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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条措施》 ,其中提到,加强婚恋政策支持 。鼓励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将职工的婚假延长至20天;有条件的地方可向新婚夫妻发放结婚红包或消费券。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婚恋活动 ,搭建安全 、可靠、便捷的婚恋交友公益平台。扎实推进婚俗改革 ,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大力倡导尊重生育、适龄婚育 、优生优育 、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的新型婚育文化,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21日

  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精神 ,加快构建“婚恋—生育—托育—养育—教育 ”一体化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措施。

  一 、加强婚恋政策支持。鼓励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将职工的婚假延长至20天;有条件的地方可向新婚夫妻发放结婚红包或消费券 。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婚恋活动,搭建安全、可靠、便捷的婚恋交友公益平台。扎实推进婚俗改革 ,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大力倡导尊重生育 、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的新型婚育文化,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 、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不再列出)

  二、促进安全舒适生育 。合理规划布局保障助产服务供给,常住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2家、30万以下的县市区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助产服务。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强化母婴安全机制和生育友好理念 ,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适当增加高品质产科床位设置,改善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体验。将椎管内麻醉纳入医保甲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至0%) ,努力实现“全天候”开展无痛分娩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至188天;产假期满 ,经本人申请和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依法落实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孕产妇心理保健与心理干预 ,开设产科的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开设孕产妇心理健康门诊,将预防孕期和产后抑郁 、焦虑作为孕妇学校核心课程 。安排专项资金,深入开展早孕关爱行动 ,提供孕产期保健、终止妊娠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设早孕关爱门诊 ,为早孕妇女提供分类咨询指导和规范技术服务,注重心理疏导。中学、高校及有关社会组织应普及青春健康教育,推进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 ,预防非意愿妊娠。(省教育厅 、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 、省计生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发挥辅助生殖技术优势,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适宜的分娩镇痛、辅助生殖技术等项目以及“先兆流产”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妥善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农民工 、新就业形态人员生育医疗费用问题。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流程 ,将生育津贴发放到女职工本人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市场需求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与新生儿、儿童等未成年人医疗保障相关的保险产品,共同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开展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 ,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 。积极推行公建民营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 、多元、优质托育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 ,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10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未满足每千人口10个托位标准配置的,要结合城市更新工作补齐短板 ,通过改建、购置 、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村(居)委会等可将符合条件的自有场地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可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国有资产,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 ,免租金或低租金出租用于普惠托育服务。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托育行业支持 。落实普惠性托位入托补助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支持政策。推动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民营企业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中列支或列入职工福利费。完善医育结合发展机制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开办托育服务,相关部门应支持其扩容业务范围 。制定托育行业人才培养计划 。举办托育领域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各地成立托育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我管理。(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养育支持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育儿补贴制度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用人单位可从工会经费中报销职工依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 、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 、福利待遇 ,限制其晋级 、晋职、评定职称,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子女寒暑假托管服务。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 ,对二孩 、三孩且子女未成年的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或改善型住房的,给予购房金额或面积补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在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分别上浮10%、20% 。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或改善型住房的 ,可依授权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父母缴存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总工会 、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儿童医疗服务。深入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 ,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扩大儿科服务供给,二、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均设置儿科 。加快建设儿童友好型医院 ,开设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引入“1米高度看医院 ”儿童视角,从建筑空间 、视觉色彩 、设施设备、便利化服务等方面加强门诊、病房适儿化改造,落实儿童健康服务友好措施。深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将0—6周岁儿童优先纳入签约对象范围,“一人一档 ”提供更加精准的健康教育和医疗服务,构建“防 、筛、诊、治 、管、康”全链条管理服务体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九、加强儿童发展和保护 。充分发挥群团组织 、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组织等的积极作用 ,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通过父母课堂 、亲子活动、随访等形式,加强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 ,提升儿童健康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广泛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健全科学规范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与诊断服务制度 ,免费为新生儿提供听力障碍、致盲性眼病 、遗传代谢病 、先天性心脏病筛查与诊断服务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建立困境儿童精准分类保障机制,推动开展委托照护服务,提供生活、医疗、教育 、心理等系统性服务 ,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其享受正常家庭儿童待遇。(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教育服务保障 。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基础上,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多子女家庭的子女在同一幼儿园 、学校就读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保障三孩及以上家庭的子女根据实际需求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需求提供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衔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为三孩及以上家庭的子女免费提供义务教育课后服务。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有效降低家庭学前教育成本 。(省教育厅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统筹协调 ,强化经费保障、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生育支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落实生育支持政策的激励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协同发力 ,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强化政策储备;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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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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